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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電召回制度開始征求意見 3萬罰款太少沒作用

一直以來,家電質量投訴在各類產品與服務投訴中位居前列,從消協(xié)發(fā)布的數據來看,2010年家電類投訴占到了總比例的23.8%。本月初,由國家質檢總局起草的《家用電器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征求意見稿)》(以下稱《意見稿》)面向社會各界征求意見和建議。這意味著,繼汽車、食品藥品等實施召回制度后,家電產品也將實行召回制度。

召回不代表退貨企業(yè)空間大

記者從《意見稿》第三條定義中看到,對家電召回的釋義是這樣的,指按照規(guī)定的程序和要求,對存在缺陷的家用電器產品,由生產商或由其組織其他經營者通過補充或修正消費說明、退貨、換貨、修理等方式,有效預防和消除缺陷可能導致的損害的活動。也就說,召回并不是退貨,普通消費者在面對缺陷產品時,只能根據企業(yè)單方面的要求去做,比如消費者覺得缺陷產品應該退貨,但企業(yè)只愿意提供修理服務,消費者也沒有太大的抗衡能力。在采訪中,不少消費者也向記者表達了這方面的疑慮。

不過,針對如汽車等企業(yè)在召回時內外有別的“雙重標準”,《意見稿》規(guī)定意在解決廠商召回歧視問題,強調生產者應當承擔消除缺陷的費用和合理的交通運輸等費用,其在境內對家用電器產品的召回措施應當與在境外召回的措施相當。

應給消費者提供揭發(fā)渠道

在《意見稿》中規(guī)定,生產者獲知其提供的家用電器產品可能存在缺陷的,應當立即開展缺陷調查。家住麥地的張先生對記者表示,要企業(yè)揭自身產品缺陷,可能很難做到,而質檢部門一時也無法對所有的產品做這方面的調查。所以應該提供合理的渠道,當消費者發(fā)現(xiàn)家電產品存在缺陷,可以及時向相關部門反映,特別是如果同一種產品,多數消費者發(fā)現(xiàn)其存有缺陷,相關部門應主動對生產者做調查。

3萬罰款消費者覺得太少

根據《意見稿》,家電生產廠商如果存在未按規(guī)定實施產品召回、不停止生產銷售存在缺陷的家用電器產品、拒不配合缺陷產品調查等行為,將被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但不少消費者認為罰款3萬,實在太低,不會對企業(yè)產品產生多大的震懾力。正在蘇寧購買冰箱的戴女士就向記者表示,如果家電企業(yè)不按家電召回制度規(guī)定實施召回僅處以3萬元以下的罰款,那豈不成了撓癢癢?并且提出對不按家電召回規(guī)定實施的企業(yè),應該根據其缺陷產品給消費者造成的實際影響做出評估,然后再開具與之相對應的罰款。

背景調查

家電召回呼聲已久

據了解,2004年,我國第一部有關缺陷產品的召回法規(guī)《缺陷汽車產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開始施行。此后,《兒童玩具召回管理規(guī)定》、《食品召回管理規(guī)定》、《藥品召回管理辦法》也相繼出臺。這些召回法規(guī)的出臺,在保護消費者利益方面起到了極大的促進作用,但“缺陷家電產品”的召回制度卻遲遲未見出臺,隨著家電產品一些普遍性問題不斷出現(xiàn),業(yè)界關于出臺家電召回制度的呼聲也越來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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