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辦土地證先拿錢來 房屋買賣再現“強制公證”
2007-04-28 來源:新華網 文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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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昆明市有關部門作出四項整改措施,強調在房屋交易過程中堅決貫徹國家法律規(guī)定的“自愿公證”原則?捎浾咴谡{查中發(fā)現,在房屋買賣過程中,違法“強制公證”的情況依然在昆明市國土資源部門和部分公證處上演。
要辦土地證 留下“公證費”
近日,在云南省文聯就職的程女士到昆明市國土資源局盤龍分局辦理新的土地證時,被告知“房屋買賣后,簽署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必須公證,否則就辦不到土地證”。
程女士說被電話通知到盤龍分局簽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帶200元的“手續(xù)費”,可一到這里才知道,這是《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公證費”。
“公證不是自愿的嗎?”程女士向工作人員馬宇松提出質疑。和程女士有同樣“請求”的夏吉林等10多位房屋交易者,也紛紛表示自己希望“不公證就辦理土地證”。但是得到的答復是“每年辦理幾千個合同,還從來沒有這樣的先例”。
也正在辦理新土地證的戴女士氣憤地說,200元錢倒是不多,但是收取不合理,“要辦土地證,留下‘公證費’,這是‘強制公證’,我們拒絕支付!
僵持的情況下,程女士等14位前來簽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房屋交易者,聯合在白紙上簽下姓名和聯系方式,抵制“強制公證”。
“名單被盤龍分局的馬宇松拿走了,他說請示領導后,一周內給我們答復?墒10天都過去了,依然不見答復,他們就這樣拖著,我們平時都要上班,哪里經得住這樣拖啊!背膛空f,由于不愿意拖著辦不著土地證,當初簽名抵制“強制公證”的部分房屋交易者,已經被迫去交了200元“公證費”。
“公證處只收費不審查,出了問題誰負責?”
記者趕到昆明市國土資源局盤龍分局時看到,在7樓會議室,幾張桌子上放置著100余份《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一式兩份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中夾著《昆明真元公證處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談話記錄》(簡稱談話記錄)和昆明真元公證處制作的《國內公證申請表》(簡稱申請表)。
幾個辦事人員正負責給房屋交易者發(fā)放《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并囑咐他們填寫“談話記錄”和“申請表”。由昆明真元公證處黃莉負責收回全套填寫完畢的文件,并收取200元錢。
“這些發(fā)合同、收合同、收費的工作人員,根本沒有顯示身份,他們同在一個桌子上辦公,國土部門發(fā)合同,公證處收費,合著‘一條龍’來坑我們的錢啊!鼻皝砗灪贤捻n女士說。
工作人員馬宇松說,盤龍分局的《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每周都定時集中簽署,而且必須公證,收取200元“公證費”,是為了保障簽署《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的合法、真實、有效。
可在“談話記錄”和“申請表”上,記者看到,這兩份格式化的文書,大部分內容已經“幫”房屋交易者填寫好了,交易者只需填寫“姓名”“出讓金額及支付時間”等,最后簽名按手印就可以了。
值得注意的是,“申請表”上“替”房屋交易者這樣表述:“我們自愿向貴處申辦公證,向你處提供的所有證據材料均真實,如有虛假愿承擔由此引起的一切法律責任,并自行承擔由此而造成的經濟損失。”
“強制公證”沒有法律依據應當糾正
據了解,昆明市國土資源局共有盤龍、五華、官渡、西山和經濟開發(fā)區(qū)等分局,除了五華分局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采取自愿公證原則外,其余分局和昆明市國土資源局均對《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實行“強制公證”,依據是1996年頒布的《云南省公證工作若干規(guī)定》第十一條“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抵押合同‘必須辦理公證’”的規(guī)定。
對此,云南華度律師事務所主任蔣天盛說,這不能成為房屋買賣后辦理土地證必須公證的法律依據。從這一條的全部內容看,這里指的土地應該是指沒有修建房屋的土地,而不是指已經修建了房屋的土地;更為重要的是,現在該規(guī)定已經跟《公證法》的規(guī)定相抵觸,應該無效了。
蔣天盛說,《云南省公證工作若干規(guī)定》是云南省人大常委會頒布實施的地方性法規(guī),在頒布當時,只有國務院1982年頒布實施的《公證暫行條例》,而該條例并沒有規(guī)定只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才能規(guī)定“應當或必須公證”的事項,所以《云南省公證工作若干規(guī)定》當時這樣規(guī)定,并不與上位法相抵觸,因此并無不當。
云南華度律師事務所副主任符江介紹說,2006年開始施行的《公證法》是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的法律,該法確定了“公證自愿”的基本原則,同時又規(guī)定“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也就是說,只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可以規(guī)定應當公證的事項,而地方性法規(guī)、自治條例和單行條例、規(guī)章就不能規(guī)定應當公證的事項。
符江說,目前,我們國家還沒有法律、行政法規(guī)規(guī)定房屋買賣后引起的土地使用權變更,也就是“辦理新的土地使用證”應當或必須辦理公證。因此《云南省公證工作若干規(guī)定》關于“國有土地使用權的出讓、轉讓、抵押合同必須辦理公證”的規(guī)定因為跟上位法《公證法》的規(guī)定相抵觸,該規(guī)定應該無效。據此《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強制公證”也應當予以糾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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