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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強險范圍內保險公司為飲酒駕車埋單
2010-11-17 來源:四川在線-華西都市報 文字:[    ]

 華西都市報訊(記者 李寰 實習生 劉雅)四川駕駛員李某開車在浙江連撞兩車,導致一行人死亡,一車受損,李某負全責。據(jù)查,李某屬酒后駕車,需向死者家屬支付24萬余元賠償,但保險公司以“李某屬飲酒駕車”為由拒絕賠償。

  日前,成都青羊區(qū)法院認為,根據(jù)強制保險的“免責條款”來看,只有達到醉酒才能免責,而李某只是飲酒后駕車,因此保險公司應在交強險范圍內,支付11萬余元損失。

  2009年1月28日,李某駕車途經(jīng)浙江省安吉縣境內時,先后撞上一輛轎車和一位行人。經(jīng)交警認定,李某負全責。其后,李某的車主與死者親屬達成協(xié)議,賠償各項費用242000元,另外還要支付被撞的轎車車主一筆錢。保險公司拒絕支付這筆費用。

  青羊區(qū)法院認為,駕駛員李某飲酒后駕車造成交通事故,根據(jù)《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的規(guī)定,“駕駛人飲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藥物麻醉后使用被保險機動車”的約定,該條款為保險人的免責條款,因此保險公司可以對保險單上載明的賠償項目不予賠償。

  但關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這一問題,李某雖系飲酒后駕駛被保險的機動車并造成交通事故,但根據(jù)《強制保險條款》規(guī)定,保險公司不承擔保險責任的前提,是駕駛人醉酒駕駛被保險的車輛,而李某被認定為飲酒。醉酒和飲酒在本質上有區(qū)別,因此,保險公司對《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單》上載明的賠償義務不能免除,對該保險單上載明的賠償項目中“死亡傷殘賠償限額110000元”應予賠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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