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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務部公布對進口鄰苯二酚反傾銷案的終裁決定
2007-05-29 來源:商務部網(wǎng)站 文字:[    ]

  2006年5月22日,商務部發(fā)布2006年第32號公告,公布了鄰苯二酚反傾銷案的終裁決定,認定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進口鄰苯二酚存在傾銷,并由此對中國的相關產業(yè)造成損害,決定自即日起,對原產于上述國家的該進口產品征收4%—46.81%不等的反傾銷稅,期限為5年。

  該產品是一種化學中間體,可用作橡膠硬化劑、電鍍添加劑、皮膚防腐殺菌劑、染發(fā)劑、照相顯影劑、彩照抗氧化劑、毛皮染色顯色劑、油漆和清漆抗起皮劑,是合成樹脂、鞣酸,農藥克百威、殘殺威,醫(yī)藥黃連素、腎上腺素、香料香蘭素、黃樟素、胡椒醛等的原料之一。該產品歸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進出口稅則》稅則號:29072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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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務部于2005年12月2日發(fā)布了該案初裁公告,并決定對該產品采取臨時反傾銷措施。初裁決定公告后,商務部繼續(xù)對傾銷和損害及二者之間的因果關系進行調查。經(jīng)過進一步調查,商務部終裁認定存在傾銷并對中國的相關產業(yè)造成實質損害。

  自2006年5月22日起,進口經(jīng)營者在進口原產于美國和日本的鄰苯二酚時,應依據(jù)終裁決定中所確定給各公司的反傾銷稅率向中華人民共和國海關繳納相應的反傾銷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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